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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日期: 2021-03-11 13:36:27 作者: 马连良

  小编根据考试大纲为大家带来21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大家要记得学习哦,人要有足够的压力,才能超越颠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知识重点与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坚持不懈,每天都过得有意义,每天都有新的收获,每天都能够实现自我的提升! 

  中级会计考点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大家要记得学习哦,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只要是自己认定的就一定要做的好,努力坚持备考考试,将自己的认定付诸于行动,在行动中收获能量。不间断的获取知识,为通过考试努力前行。希望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坚持不懈,每天都过得有意义,每天都有新的收获,每天都能够实现自我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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